本院根据苏州三盈塑粉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6年4月10日裁定受理太仓市海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次日指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所为太仓市海坤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昆山市鑫龙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龙贸易公司”或“债务人”)已由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5日作出(2025)苏0583破申40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并指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本院根据武云龙的申请于2026年3月25日裁定受理太仓汤氏物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次日指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所为太仓汤氏物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6 年3月24日,本院裁定受理江苏沪荃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6 年3月18日,本院裁定受理昆山鑫合茂精密模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026 年3月10日,本院作出(2026)苏0583破申59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昆山益利凯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