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当事人对以下现象困惑不解:“为什么我下定决心第一次去法院起诉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法官却不判离?”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这种倾向。实践中,法官往往会将第一次诉讼当作一个“司法冷静期”。他们希望通过判决不准离婚,给双方一个机会去反思和修复关系,特别是考虑到子女利益和家庭稳定因素 。因此,简单地向法官陈述“我们性格不合”、“经常吵架”等理由,通常难以在首次诉讼中打动法官,达到判离的效果。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恩格斯指出,随着私有财产的出现,婚姻和家庭逐渐成为维护财产继承和传递的工具,特别是在阶级社会中,婚姻往往与经济利益和阶级地位紧密相关。尽管近现代婚姻在发展中废除了古代“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专制模式,但婚姻的传统功能——传宗接代、维持家庭和谐仍然被保留下来。所以,即使在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古语“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的表达依旧深入人心。在我国,处理离婚纠纷案件时,往往通过道德教化的调解方式平息诉讼,从而实现婚姻的保全。
我国《民法典》第1079条详细规定了法定判决离婚的情形: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细读上述法条的第二、三款可以发现,在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下,除去当事人违反了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规定,我国司法审判中支持离婚主要是采取“感情破裂说”,该学说强调感情在婚姻中的伦理意义,在立法和司法中被认为是中国特色实践的产物。但是,将“感情破裂”作为诉讼离婚的判断标准实际效果如何呢?
2当事人举证困难在判决离婚的条件适用上尤为明显。按照《民事诉讼法》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原告需要证明双方感情破裂或者具有法定情形。但是感情破裂的举证十分困难,作家尼克斯所说,“婚姻好似一本书,开篇是诗,其后则是平淡的散文”,在婚姻生活中,感情破裂也许不是因为一些特别的大事,而是双方在朝夕相处的过程中日积月累所致。同时,鉴于夫妻相处的私密性,彼此之间的感情本身外人就很难知晓,在双方陈述冲突的情况下,会给法官带来过多的干扰因素。亲朋好友虽然也可以出庭作证证明双方的感情状况,但是法官出于利害关系的担忧,一般也不会采纳。最后,由于缺乏婚姻法的相关知识,很多当事人并不懂得如何保留对己方有利的证据。
3感情破裂标准在适用中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判断困难,尽管最高法司法解释提出可从婚前感情基础,婚后相处、离婚原因以及是否可能和好综合判断,但“感情破裂”这一概括标准过于主观,法官审理离婚案件时还是很难探知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感情状况。同时,不同法官受到个人阅历和价值观等影响会对同一件案件中的当事人感情是否破裂做出不同的判断。
综上所述,面对第一次一般不判离的结果,当事人应当调整好心理预期,积极搜集夫妻感情破裂、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证据,以便在后续第二次离婚诉讼中为自己争取到想要的结果。同时,在决定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前,究竟应该如何进行万全的准备,从而掌握主动权,实现自己的诉讼目的呢?笔者希望结合自身的专业经验和研究,为大家提供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论。
第一步:心态转变——从“我要离婚”升级为“我要什么”
在走进法院之前,最重要的一步是明确自己的核心诉求。很多当事人只想着“离婚”,却没想清楚离婚之后要什么。这会导致在调解或庭审中目标模糊,容易被对方牵着鼻子走。
在子女抚养权方面,是否希望争取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为此,需要证明己方的抚养条件(经济、居住、情感陪伴、教育环境等)优于对方,并有意识地收集能证明为孩子投入更多精力与关爱的证据,例如辅导作业的记录、带孩子就医的凭证、学校老师的证言等 。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面,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对方是否存在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因此,制定合理的谈判策略和应急预案至关重要 。在损害赔偿方面,对方是否存在家庭暴力、婚内出轨等严重过错行为?是否需要主张损害赔偿?这些都需要强有力的证据支持 。
明确这些目标后,整个离婚诉讼准备才会更有方向性。这不仅仅是离婚,更是一场涉及个人未来生活、子女健康成长和财产权益的全面博弈。
第二步:证据准备——从“讲故事”升级为“拿凭据”
法庭是讲证据的地方。感性的“故事”必须有理性的“凭据”来支撑。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是说服法官的关键。
首先,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核心证据有:(1)对方存在家庭暴力的行为:报警记录、派出所出警回执、告诫书、伤情鉴定、医院的诊疗记录、带伤痕的照片或视频、亲友的证人证言等 。(2)对方婚内出轨或者与他人同居:对方与第三者亲密的照片、视频、内容暧昧的微信、短信聊天记录、对方亲笔书写的“保证书”或“悔过书”、开房记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类似嫖娼被抓这种行为,虽然性质恶劣,但是并非导致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 。(3)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如另行租房的租赁合同、水电费缴纳记录、证人证言等。根据《民法典》1079条第3款,如果第一次被判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这是一条非常重要的路径 。
其次,厘清夫妻共同财产的关键证据有:(1)不动产权属证明: 房产证、购房合同、付款凭证等 。(2)动产与金融资产: 车辆行驶证、银行流水单、存款证明、股票账户信息、理财产品合同等 。(3)其他财产: 如果涉及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复杂财产,需要提前做好调查和证据固定工作,必要时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向法院申请出具调查令,同时申请财产保全防止诉讼目的落空 。
最后,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电子证据的呈现方式。当前,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转账记录已成为主要证据形式 。但电子证据易被篡改,为确保其证明力,建议在提交截图或打印件时,务必保留原始的存储介质(如手机、电脑),以便在法庭上当庭展示,证明其连贯性和未被篡改 。对于特别关键的电子证据,如对方承认出轨的邮件或聊天记录,可以考虑进行公证,通过公证程序固定证据的来源和内容,极大增强其证明力 。
第三步:诉讼策略——从“情绪对抗”升级为“理性博弈”
几乎所有离婚案件在开庭前都会经历调解程序。不要把调解看作是“和稀泥”,而应将其视为一次重要的侦察对方实力和前期谈判交锋的机会。
在这个阶段,专业的婚姻家事律师能够帮助当事人管理情绪,保持理性,并基于准备好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提出最有利的调解方案 。律师可以作为缓冲带,避免双方直接冲突导致谈判破裂 。
同时,调解是展示实力、试探对方底线的绝佳机会。当事人可以通过律师,有策略地出示部分关键证据,向对方和法官表明你的决心和依据。即便调解不成功,法官也对案情有了初步了解,这可能会影响法官对“感情是否破裂”的判断。很多经验丰富的律师都采用“调解优先,诉讼保障”的策略 。
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确实会让很多当事人感到挫败。但请不要气馁。这并非一道无法逾越的高墙,而是一个程序性的门槛,考验的是离婚的决心和准备。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心态、证据、策略”这三步走的准备,当事人将不再被动等待审判,而是一个能够主动规划、积极争取自身权益的行动者。离婚是结束一段不满意的过去,更是为了开启一段有尊严的新生。专业的准备,不是为了激化矛盾,而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己,体面地走向未来。